一、本簡則依據本會拓展會務、服務會員之任務訂定之。
二、區服務處之任務功能如下:
1.承辦總會相關任務性活動
2.辦理宣導會務理念及拓展會員相關活動
3. 與地方政府機構或產業資源建立資源平台,以提供會員相關服務。
三、區服務處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並授與證書,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執行長、財務長、事務長、總幹事各一人及依運作狀況設立之其他工作小組人員由主任委員直接聘任報請總會即可。
四、區服務處幹部之聘任資格條件如下: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需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其他幹部需為本會團體會員所屬之會
友即可。
2.對中小企業有熱誠服務之理念,並擁有志工服務之精神。
3.需為企業經營者能動用資源者。
4.企業經營為正當行業,實績符合穩定成長原則。
5.企業無不良之紀錄。
6.能提供服務及聯絡定點者。
五、為強化各區服務處能落實任務品質維護本會形象,運作限制事項如下:
1.未經報備申請不得運用本會名義對外經營相關活動。
2.不得運用區服務處名義對會友進行投資相關私人業務,如因此引起爭議致使本會形象受損,本會
將追溯其法律責任。
六、區服務處幹部解聘狀況如下:
1.未遵守本會訂定之運作限制,如經查證屬實,取消區處主任委員及其他幹部資格。
2.未依本會訂定工作任務,全無辦理任何相關事務及活動,有違會務拓展之機能,取消區服務處、
主任委員及其他幹部資格。
3.解聘後由理事長另行聘任並經理事會同意之。
七、區服務處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所定之任務,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八、區服務處之行政經費由本會依會員比例提撥,提撥金額由財務長依財務狀況編列,活動執行經費
則需區服務處自行籌措,並需於年度會員大會一併提出財務經營報表。
九、區服務處每四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十、區服務處之決議,應有幹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幹部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
實施。
十一、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二、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經營需求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